太原市征收水资源费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太原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1.26施行日期: 1995.01.01题注: (1995年1月26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全文一、为合理 ...
太原市征收水资源费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太原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1.26 施行日期: 1995.01.01 题 注 : (1995年1月26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全文 一、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强化水资源统一管理,使我市有限的水资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对全市拥有自建供水设施,直接从河道、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自来水公司取水及农业生产、农村生活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二、凡在太原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水的单位,属中央、省、市、城区、街办的,由太原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属南、北郊区区办或区办以下的企事业等单位,由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晋祠和兰村泉域范围内的水资源费由晋祠泉域水资源管理处和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处负责征收。 凡在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县(市)、区各取水单位(包括乡镇企业),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三、水资源费的收缴标准按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1992〕晋价涉字第16号、晋财综字第6号、晋水资字第3号文规定执行。即:提取地下水,工业用水(包括营业性用水)0.12元/立方米,生活用水0.1元/立方米。引用地面水(指河水、泉水),工业用水0.08元/立方米,生活用水0.06元/立方米。 四、水资源费每年征收指标由市财政局下达,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完成。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水资源费的征收进行监督,超奖欠罚。各征费单位必须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按标准按月征收水资源费,也可委托银行代收。交费单位必须按月交纳,不得拖欠。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上交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可从水资源费中提取3%的代征手续费,作为管理费用。 六、各取水户年初向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取水计划,年终上报用水统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资源量结合取水单位水平衡测试,核定当年取水指标。 七、取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根据水表计量按月交纳水资源费。拖欠水资源费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于超取水指标取水的单位,按累进制加价收费。 对违法取水或拒交水资源费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封闭其水源工程。 八、城建、财政、银行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费的征缴工作。 九、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