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太原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9.20施行日期: 1995.09.20题注: (1995年9月2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政发92号 ...
太原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机关: 太原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9.20 施行日期: 1995.09.20 题 注 : (1995年9月20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政发[1995]92号转发) 全文 搞好和推行残疾人分散就业,是每个单位都应承担的一项责任,既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又可以减轻国家集中免税的负担。为搞好全市的残疾人分散就业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并政办发[1994]68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残疾人是指心理、生理、人体结构某种功能丧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包括:听力、视力、肢体、智力和多重残疾。 第二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重大措施,是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 第三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生活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不属于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本市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都必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单位安排的革命伤残军人和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的残疾人均计入本单位已安排的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但伤残军人须重新领取残疾证作为计算残疾人数比例的标准。 第五条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凡在各县(市)区境内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服从当地政府残工委分散就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收取。就业保障金上交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10%,上交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15%,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留75%。收取就业保障金的时间统一从市政府办公厅并政办发[1994]68号文件下达之日(即一九九四年九月)起执行。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应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从事技术性岗位工作,凭劳动部门和市残疾人康复培训中心、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颁发的职业技术培训证书方可上岗。 第七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按照并劳办发[1995]第28号文规定,由市(县)、区劳务市场办理招工录用、合同鉴证等手续,并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部备案(单位申请、录用通知书、体检表、劳动合同)。 对录用的残疾人,应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在比例范围内各单位可优先安置本单位职工的残疾子女或家属就业。 第八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从单位编制中空出名额安排残疾人。 第九条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式: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确有困难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银行将应缴纳数额汇入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所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帐户。 二、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的就业保障金专户银行向应缴就业保障金单位和开户银行通过委托收款方式收缴保障金。 三、超过规定时间仍未缴纳保障金的单位,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额的5‰的滞纳金。 第十条奖惩: 对安置残疾人超过规定比例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市直各主管部门应根据省、市政府要求,作出本系统残疾人分散就业的计划,确实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所属单位认真搞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其他: 一、从一九九六年起,此项工作转入正常阶段,各单位在向统计部门报送企业年度职工人数、平均工资等报表时,同时抄送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二、不足35人的集体企业或私营企业,应按规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实有人数×1.5%×年人均收入×60%。 三、各乡、镇、村办公司(企业),凡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均应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城乡交错地区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行政区域隶属关系进行安排或缴纳就业保障金,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领取营业执照的所在地安排或缴纳就业保障金。 第十三条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太原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