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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省属大型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

辽宁 发布于 2023-8-15 12:08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省属大型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的决议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12.23施行日期: 1981.12.23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省属大型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的决议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1.12.23

施行日期: 1981.12.23

题     注 : (1981年12月23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全文

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为了加强监所检察,改进改造工作,协同公安机关检查、监督劳改、劳教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改、劳教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批准省人民检察院的申请,设置辽宁省沈阳大北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马三家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塔子沟人民检察院、辽宁省石佛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陆家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锦州南山人民检察院、辽宁省抚顺河北人民检察院、辽宁省三家子人民检察院。以上八个人民检察院,均作为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区)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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