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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征收公路客运站场建设费实施办法

山西 发布于 2023-8-15 11:54

山西省征收公路客运站场建设费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6.19施行日期: 1993.03.01题注: (1993年6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65号发 ...

山西省征收公路客运站场建设费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6.19

施行日期: 1993.03.01

题     注 : (1993年6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1993]65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高等级公路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3]19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购买班车客票、出租车客票、包车客票、旅游车客票及跨出市政道路的公共汽车客票的乘车者,按乘车里程,在全程客票价外每人每公里加收人民币1.5分公路客运站、场建设费(以下简称站场建设费),并入客票金额,售票时一次核收。

第三条站场建设费由地、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凡在我省从事营业性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乘车者代征站场建设费。每月末将当月代征的站场建设费解缴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代征单位和个人征收站场建设费,一律按车座定额计收,计收标准为:在本县境内运行的客车每座每月45元,跨省、地、县运行的客车每座每月50元;城市公共汽车、旅游车及出租车跨出市政道路10公里以内的每座每月10元,跨出市政道路10—20公里的,每座每月20元,跨出20公里以上的,每座每月50元。城市公共汽车、旅游车、出租车跨出市政道路的里程由地、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定。

第五条省营汽车运输公司代征的站场建设费按月全额解缴所在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由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按月全额解缴省交通运输管理局,省统筹安排使用。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征收的站场建设费按月全额解缴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地(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按月全额解缴省交通运输管理局,省、地(市)、县按三级实行比例分成。

第六条代征单位和个人缴清站场建设费者,地(市)、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车发给“山西省汽车客运站场建设费缴讫证”,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第七条代征单位和个人缴清站场建设费,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向代征单位和个人返还所缴费额1%的代征费。

第八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对拖、欠、逃、漏站场建设费的车户,按应交站场建设费额的两倍征收。对拒缴、抗缴者有权扣证、扣车,情节严重者提请当地司法部门强制执行。

第九条站场建设费开征后,不再向旅客征收客运附加费。

第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有关征收客运附加费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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