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废止和失效的地方性法规目录(注)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2.31 施行日期: 1989.12.31 题 注 : (1989年12月3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1.甘肃省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 (1980年10月6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3年9月24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规定废止) 2.甘肃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暂行规定 (1983年4月25日省六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1985年5月19日省六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简则》规定废止) 3.关于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设立各委员会的暂行规定 (1983年5月2日省六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1985年5月19日省六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简则》规定废止) 4.甘肃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3年9月24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7年3月1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规定废止) 5.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简则 (1985年5月19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9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废止) 6.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今冬明春换届的少数市(区)人大代表名额的决定 (1988年11月19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为1989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第十五、十六条的决议》所代替) 7.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县级直接选举期间授权省选举委员会审批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1980年10月6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宣布失效) 8.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南藏族自治州和天祝等六个自治县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办案期限的决定 (1981年8月3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宣布失效) 9.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1981年10月24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宣布失效) 10.甘肃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六届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 (1982年12月27日省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宣布失效) 11.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授权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批县、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1983年11月2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宣布失效) 12.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主任会议审定州、市、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1985年11月2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3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宣布失效) 注:资料来源:甘肃省法规规章汇编(1979—1989) 中国法制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