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和减免的规定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6.22施行日期: 1992.06.22题注: (1992年6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和减免的规定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6.22 施行日期: 1992.06.22 题 注 : (1992年6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 全文 根据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的《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和减免作出以下规定: 一、基本农田建议基金征收标准: (一)一级保护田每667平方米为七千元至一万元; (二)二级保护田每667平方米为五千元至七千元; (三)三级保护田每667平方米为二千元至五千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征收标准。 二、下列建设项目征(占)用基本农田,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用地审批权限核准,减免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一)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工程用地,免征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二)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用地,免征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三)未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农业试验田用地,免征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四)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水库库区、淹没区、引洪排洪工程、蓄水池、渠道、大口井、堤坝及水利专用变电站、专用高压线用地(不包括以发电、旅游为主的水利工程),免征基本农田建设基金; (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开发区用地,减征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应缴部分的70%(外商、港澳台同胞及华侨投资企业除外); (六)直接用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方面的公共福利设施用地,减征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应缴部分的50%。 申请减免基本农田建设基金的建设项目,按审批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减免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