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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控制计划外基本建设的暂行规定

2023-8-4 04:45| 发布者: cnsyk| 查看: 517| 评论: 0

摘要: 关于控制计划外基本建设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2.01施行日期: 1987.12.01题注: (1987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1987〕77号 ...

关于控制计划外基本建设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2.01

施行日期: 1987.12.01

题     注 : (1987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1987〕77号发布)

全文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计划,控制计划外工程,是“三保三压”的主要内容,也是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保证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所谓计划外基本建设,是指国家规定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而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未列入计划规模所进行的基本建设。计划外基本建设完成的投资即计划外投资。

计划外基本建设工程或项目包括:

一、省下达给部门和地区计划之外的项目和工程;

二、各部门、地区超越权限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

三、在批准的扩初设计内容和总投资内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的;

四、建设单位不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挪用计划指标、改变项目用途的;

五、利用外资项目国内配套投资未纳入计划的;

六、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以翻修、改建名义进行基本建设的;

七、未安排购房计划指标自行购买商品房的;

八、被确定为停、缓建项目擅自复工建设的;

九、未经计划部门批准的行政机关办公综合楼、宾馆、服务中心、高级饭店、招待所等工程;

十、其它按规定应纳入年度计划而未纳入的基本建设项目或工程。

以下投资可不作计划外处理:

一、国家规定的以地方机动财力及企业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师范院校、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建设;

二、利用外资投资中外商直接投资部分;

三、华侨、港澳同胞捐款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规定的其它可不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投资。

为认真贯彻执行“三保三压”方针,有效控制计划外基本建设,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基本建设审批制度,严肃基本建设纪律。凡属基本建设,都应按照隶属关系和计划安排权限,由各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在核定的基本建设规模之内,纳入各级基本建设计划。对各项基本建设资金来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并严格遵守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越权审批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在计划外安排投资建设,凡由此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二、加强基本建设的计划管理,各级计划部门在实排计划时,要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不得留缺口。财政、银行、统计、审计和建设部门,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对各级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财政监督、统计监督、审计监督和业务监督。对计划外基本建设和决定停、缓建的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得给予征地,设计部门不得给予设计,施工单位不得给予施工,物资部门不得给予物资,银行不得给予拨款和贷款,违者按违反基本建设纪律处理。凡向计划外工程收费的,没收全部收入,专户储存。

三、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清查计划外工程。各地建委应将批准的开工报告抄送当地统计部门,统计部门应按统计制度要求,每月将新开工项目,汇总送同级计委、建委、财政、建行、审计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各级业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计划外工程及时报告审计机关。查处计划外工程以各级计委、建委和审计机关为主,统计、财政、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

四、对计划外工程必须严肃处理。除按国发〔1986〕074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精神,当年完成的基本建设投资总额超过计划规模的,要按超额的投资数,核扣所在地区或部门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指标,和按国发〔1987〕061号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对计划外工程加征建筑税外,凡在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二日闽政〔1987〕34号文件(即省政府批转省计委、建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基本建设“三保三压”方针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下发后,新开工的计划外工程,还应按已完成投资的30%罚款,性质严重的要加重罚款,甚至没收。预算内项目挪用计划指标,改变项目用途的,要收回投资。银行贷款项目,凡擅自挪用贷款搞计划外工程的,应按信贷政策规定,除由银行收回全部贷款外,还要双倍计息。

五、对计划外工程罚款和加征建筑税,由审计机关按有关规定下达审计处理决定和扣款通知书,建设单位的开户银行按照审计决定进行扣款、监交。企业从自有资金支付,不得挤占成本;事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挤占专项事业经费和事业发展资金;行政机关从经费节余中支付,或抵扣当年经费。暂无资金缴纳罚款的,由主要负责人写书面检查,经计委、建委和审计机关共同研究同意后方可减缓或免缴。收缴的计划外工程罚款,各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由当地政府安排用于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能源、交通和文教、卫生等方面的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