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8.05施行日期: 1996.01.01题注: (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编 ...
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8.05 施行日期: 1996.01.01 题 注 : (1996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2号发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7年8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8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实施办法(2007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内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目税表》缴纳资源税: (一)砂石、芒销、麦饭石、叶腊石、珍珠岩、砖瓦粘土、页岩、硅藻土、浮石、白垩、工业用石榴石; (二)银铅矿、铜锡矿、银矿。 第三条开采其他矿产资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缴纳资源税。 开采铁矿石、岩金矿、砂金矿、铅锌矿、铜矿、锡矿、钼矿、钨矿、石棉矿的单位和个人,《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资源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实施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资源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内政发[1994]93号)同时废止。 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