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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

辽宁 发布于 2023-8-15 12:26

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5.26施行日期: 1994.05.26题注: (1994年4月26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

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4.05.26

施行日期: 1994.05.26

题     注 : (1994年4月26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0年10月25日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的《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大连保税区的管理,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连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海关监管下的综合性对外开放的境内关外特定经济区域。

保税区主要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过境贸易和加工出口服务,以及为贸易服务的加工整理、包装、储存、运输、金融、保险、商品展销、商品零售等业务。

第三条

中国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批准均可在保税区内设立企业和代表机构(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代表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保税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保税区的行政事务实施统一管理。主要职权是:

(一)编制保税区建设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制定和发布保税区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

(三)按照规定审批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

(四)管理保税区内的财政税收、国有资产、工商行政、劳动人事、规划建设、土地房产、公用事业、环境保护、治安消防等行政工作;

(五)负责保税区内各项基础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审批保税区中方人员的短期因公出境和派赴境外培训,邀请境外人员到保税区从事业务活动;

(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在保税区内设立海关和保税区管委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行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其职权。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税区管委会所属职能机构的业务指导,支持保税区管委会对保税区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章 企业管理

第八条

在保税区兴办企业,应向保税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分别办理土地使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

经批准兴办的企业,须按规定的期限注入资本、动工兴建。如不能按期注入资本、动工兴建的,应申请延期;无故拖延的,缴销营业执照和土地使用证书。

第九条

保税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的产品应以外销为主。

第十条

转口贸易的货物在保税区内储存不应超过一年。如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超期不运出的,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允许在保税区的仓库内进行货物分级、包装、分装、挑选、贴商标等商业性简单加工,改造零部件组装或商品展示。

第十二条

保税区内禁止兴办污染环境的项目。

第十三条

保税区内企业对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及提供的服务可自行定价。

第十四条

保税区内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帐册,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对进出口免税及保税的货物,应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帐册。

第十五条

保税区内企业,可自行确定机构、人员编制、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企业招聘职工不受区界限制,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保税区内企业应按大连市有关规定为本企业职工办理养老、工伤、医疗、待业、生育等各项保险。职工在职期间享受中国政府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保税区内企业经营期满或中途歇业,应向原批准机关申请,经批准,办结海关手续,清理企业的税务、债务和财产,提出清算报告,缴销营业执照后,投资者的资产可以转让,外商的资金可以按外汇管理的规定汇出。

第四章 贸易管理

第十七条

保税区内的贸易企业可以从事国际贸易和转口贸易,可以为区内企业、行政机构代理进口自用物资、生产资料和产品出口业务。

第十八条

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可以对外承揽加工业务,可以自行进口生产加工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半成品和出口其产品。

第十九条

保税区内企业经海关核准,可以将对外承揽加工业务委托给境内非保税区企业加工,加工的产品及剩余料、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全部运回保税区。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出口配额和出口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区和从保税区运往境外时,免领进出口许可证。如由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向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及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内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仓储然后再出口的,需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件。

第五章 金融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国内外金融机构可在保税区设立营业机构,经营金融、保险业务。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内企业开设外汇现汇帐户、外汇收支、外币计价和结算,按国家有关保税区外汇管理的办法管理。

第六章 税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或经保税区转口出境的货物,免征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境内非保税区的视同进口,按规定征收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十六条

从境内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经检验符合出口条件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实行零税率征收增值税、免征或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

第二十七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口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一)建设保税区基础设施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及为建设保税区配套的生活设施;

(二)保税区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建筑材料、生产和管理设备、生产用燃料、数量合理的生产用车辆、办公用品以及上述机器、设备、车辆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三)保税区内行政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

第二十八条

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免税或征税:

(一)产品运往境外的,免征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三)产品经批准运往境内非保税区的,应按规定征收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十九条

保税区内的企业享受保税区、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省、市给予保税区外其它区域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章 出入管理

第三十条

货物出入保税区,应在指定的出入通道,接受海关的检查。

国家规定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不得出入保税区。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工具出入保税区,凭保税区管委会签发的长期或临时通行证,在指定的进出口出入,并接受海关检查。从保税区至大窑湾港保税货物的运输,应使用海关认可的专用车辆,并按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不得擅自装卸。

第三十二条

进出保税区的人员,须凭保税区管委会签发或认可的有效证件,在指定的进出口出入。个人携带物品应接受海关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禁止利用保税区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违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三十四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保税区兴办企业或者设立代表机构,以及保税区企业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济贸易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单项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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