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廉政举报电话(信)处理办法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0.13 施行日期: 1980.10.13 题 注 : (1989年10月1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办发[1989]104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严肃政纪,保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洁,接受群众监督,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省人民政府特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第二条举报对象:各级人民政府机关和直属各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人民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举报内容:举报对象利用工作之便贪污受贿、敲诈勒索、倒买倒卖、腐化堕落、奢侈浪费、出卖国家机密和严重官僚主义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四条举报案件的查办,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对举报省直各厅(局、委、办)和地(州、市)政府负责人的问题,均由主管秘书长呈分管省长、副省长阅批后转省监察厅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其他举报电话(信)除提供重大线索之外,则转交被举报对象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机关查处。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省政府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接到省人民政府转交的举报电话(信)后,应按照要求,组织力量、认真查办,并按期结案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催办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 第五条建立举报电话(信)的登记、呈报、转办、结案、归档制度。凡告知真实地点和姓名的举报者,应由查处单位将处理结果答复本人。 第六条对匿名举报电话(信)的处理:对举报有具体对象、具体涉嫌违法乱纪事实的,必须立案,调查处理;对基本不提供具体违法乱纪事实,只提出怀疑又无法查处的,可存档不查。 第七条对举报有功人员,应给予奖励;对诬陷他人者应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要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者,经查实后严肃处理,确保举报人权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