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老稀有珍贵树木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7.13施行日期: 1993.07.13题注: (1993年6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7月 ...
山西省古老稀有珍贵树木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7.13 施行日期: 1993.07.13 题 注 : (1993年6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7月13日山西省林业厅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古老、稀有、珍贵树木(以下简称古稀珍贵树木)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古稀珍贵树木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老树木是指树龄在3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稀有树木是指本省境内目前存活株数少、科研和观赏价值大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珍贵树木是指具有革命历史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稀珍贵树木实行分部门、分级管理。 (一)寺观教堂所属范围内的古稀珍贵树木分别由文物、旅游、宗教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二)城市内的古稀珍贵树木由城建、园林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三)农村的古稀珍贵树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以上古稀珍贵树木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做好保护古稀珍贵树木的宣传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树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建立专门档案,包括记载古稀珍贵树木的文字资料、照片、录像、影片等; (三)制定保护古稀珍贵树木的技术性措施,审批古稀珍贵树木的处置方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稀珍贵树木的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及登记工作。 第六条古稀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列入各级人民政府的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内,同时按树木权属分级落实保护和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古稀珍贵树木由省人民政府设立统一标志,明令保护。 古稀珍贵树木分为省级古稀珍贵树木、市级古稀珍贵树木、县级古稀珍贵树木。 古稀珍贵树木的保护级别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树木周围划出保护区。在保护区内施工建筑,其设计方案需征得树木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古稀珍贵树木。树木发生自然枯死,须按管理权限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处置。 因城市建设需处置古稀珍贵树木,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致使古稀珍贵树木遭到破坏的,由树木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在保护管理古稀珍贵树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山西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省级古稀珍贵树木保护标志(略) 附件二:山西省第一批省级古稀珍贵树木名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