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苏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7.09.04 施行日期: 2007.09.04 题 注 : (2007年8月2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9月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苏州市土地监察暂行规定(1995年12月4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二、苏州市乡镇渡口管理办法(1995年12月18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三、苏州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1997年3月1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四、苏州市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五、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999年9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六、苏州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2000年12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七、苏州市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2002年10月1日施行,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