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发棉花甜菜生产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4.18 施行日期: 1988.04.18 题 注 : (1988年4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发[1988]52号)(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8年4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4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宣布失效) 全文 加快我区水土资源开发,大力发展棉糖优势产业,是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新疆经济的重大决策,也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全疆各族人民光荣而艰巨的生产建设任务。 水土资源开发的具体发展目标是:“七五”后三年, 开荒300万亩、改造低产田300万亩;“八五”期间,开荒500万亩、改造低产田500万亩。在保持粮食稳定增长的前提下,1990年棉花总产量达到900万担、甜菜总产量达到240万吨;1995年棉花总产量达到1200万担、甜菜总产量达到560万吨。 为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农场职工、广大农民和社会各方开发生产的积极性,确保上述目标顺利实现,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和规定: 第一条水土资源开发,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先易后难,逐步推进。要兼顾上、中、下游各方利益,处理好农林牧协调发展关系,注意保护生态平衡。 水土开发计划,要经县市政府批准;涉及县与县、县与兵团团场交界地段开发,要报地州政府批准。 目前要以完善现有水利工程配套,合理开发地下水,狠抓节水措施,提高灌溉能力为主,重点开发灌区内和灌区边缘的弃耕地、夹荒地,大力改造低产田,切实做到以水定地,保证开发效益。 第二条新开发的土地,实行两权分离,谁开发谁拥有经营权,由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土地使用证,三十年不变。只要具备一定经营能力和开发资金的任何集体、联户和个人,不受地域限制,均可应标,签定合同,持证开发,承包经营,承包期内转营他业,允许有偿转让。 第三条新开发的土地,国家五年免收农业税、五年免收水资源费;集体可以三年免收提留或土地占用费。 第四条新开发的土地,一开始就要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一般以百亩左右为一个家庭农场或经营实体。一业为主,农林牧结合,重点发展棉花或甜菜生产,建立良性循环机制。 第五条水土开发资金,除新建大型骨干水利工程外,由开发承包者自筹为主(包括劳务投入),国家适当给予无息有偿投资和开发贷款(含贴息、半贴息贷款)资助。资助比例,贫困地区可以高一些,一般地区可以低一些。国家贴息、半贴息主要用于边远贫困地区,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有偿投资和贷款,主要用于改善现有水利设施、打井和开荒造田,从开发第三年起开始归还,三年还清。逾期未归还者,终止优惠条件,贷款按规定加收罚息,有偿投资按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六条对盐渍化严重、地下水位偏高、土壤结构不良和灌溉无保证,产量明显低于当地一般水平的低产田,要采取工程、生物和耕作相结合的措施,积极进行改造,以保证棉花、甜菜面积的增加和单、总产的提高。改造资金,除大型骨干排灌工程外,由土地承包者自筹为主,国家适当给予无息有偿投资和优惠贷款资助。 第七条棉花、甜菜开发性生产所需的地膜、化肥、柴油等生产资料,列入自治区供应计划,适当照顾。 第八条加强良种繁育、科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棉花、甜菜开发生产提供社会化服务。要搞好技术培训,放活科技,推行技术承包,逐步做到生产专业化,品种区域化,栽培规范化,产品商品化。解除生产经营者后顾之忧。 第九条投资开发要同上交产品挂钩。自治区同地州、县市,要逐级签定开发承包合同,明确权责利,切实兑现,偿罚分明。开发承包合同应包括:投资数额、使用范围、归还期限,开发土地及改造低产田面积、种植棉花甜菜面积,上交产品数量等。合同签定后,应进行公证,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谁违反合同规定,均应承担法律、经济责任。 第十条开发水土资源,发展棉花甜菜生产,要与扶贫工作紧密结合,特别在南疆要更加重视。根据贫困户的具体情况,有的可以扶持独户开发,有的可以组织联户开发。通过开发生产,使更多的贫困户尽快脱贫致富,走上富裕之路。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开发组织,强化业务指导。自治区成立棉花甜菜开发公司,各地州和重点县市成立分公司。开发公司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在业务上要接受上一级公司指导,逐级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组织生产开发,以法律手段通过合同来确定各方的权责利,用经济的办法办好企业,为开发新疆,发展经济作出应有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