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02.24施行日期: 1980.02.24题注: (1980年2月24日辽宁省第五 ...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0.02.24 施行日期: 1980.02.24 题 注 : (1980年2月24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全文 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决定和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局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建议,决定: 自1980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察、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特决定在1980年内,对于侦察、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在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限的基础上各延长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