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征收公路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6.19施行日期: 1993.03.01题注: (1993年6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65号发布) ...
山西省征收公路建设附加费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6.19 施行日期: 1993.03.01 题 注 : (1993年6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1993]65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高等级公路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3]19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国、省道干线公路两侧边沟(边坡)外缘500米范围之内,从事工商、服务、生产经营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占地面积每亩征收5000元一10000元公路建设附加费,全额用于重点公路建设。 第三条征收公路建设附加费,由山西省公路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公路分局负责,各公路管理段征收,各级土地、工商管理部门配合。公路建设附加费实行一次性征收。各县(市)物价局发放收费许可证。 第四条征收标准 1.由公路部门管理养护的市、县城区以外的国道、省道,两侧边沟外缘500米内的,按下列标准征收: ┏━━━━━━━━┯━━━━━━━━━━━━━━━━━━━━━━┓ ┃标距离 │┃ ┃准│ 距两侧边沟外缘距离(米) ┃ ┃ 元/平├──────────────────────┨ ┃ 方 │15米20米30米50米100米300米500米┃ ┃等级米│之内之内之内之内之内之内之内 ┃ ┠────────┼──────────────────────┨ ┃ 国 道 │ 151413.512.511.510.59.5┃ ┠────────┼──────────────────────┨ ┃ 省 道 │ 15 13.512.511.510.5 9.58.5┃ ┗━━━━━━━━┷━━━━━━━━━━━━━━━━━━━━━━┛ 2.由公路部门管理养护的县(市)城区以内国、省道,两侧边沟(边坡)外缘500米内的,按下列标准征收: ┏━━━━━━━━┯━━━━━━━━━━━━━━━━━━━━━━━━━━┓ ┃标距离 │ ┃ ┃准│距两侧边沟外缘距离┃ ┃ 元/平├──────────────────────────┨ ┃ 方 │ 5M10M15M20M25M30M50M500M ┃ ┃等级米│之内之内之内之内之内之内之内之内┃ ┠────────┼──────────────────────────┨ ┃ 国 道 │ 1514 13 12 111097 ┃ ┠────────┼──────────────────────────┨ ┃ 省 道 │ 1413 12 11 10986 ┃ ┗━━━━━━━━┷━━━━━━━━━━━━━━━━━━━━━━━━━━┛ 第五条大中城市市政部门管理养护的国、省道路段,公路部门不征收公路建设附加费。 第六条公路建设土地增值费缴讫证,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山西省公路建设附加费缴讫证”并套印省交通厅公路建设附加费票证专章和省财政厅收费专章。 第七条公路建设附加费各征收单位在当地银行开设公路建设附加费上解专户,按旬足额上解省公路局公路建设附加费专户,按月上解省交通厅专户,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第八条公路建设附加费按“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省交通厅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接应缴公路建设附加费费额的两倍征收。 1.少缴公路建设附加费的; 2.拒缴公路建设附加费的; 3.逃缴公路建设附加费的。 第十条阻碍收费人员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收费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收费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公款的,由公路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