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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决定(2011年修

辽宁 发布于 2023-8-15 15:04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决定(2011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01.13施行日期: 2011.01.13题注: (2002年2 ...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缓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决定(2011年修正本)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01.13

施行日期: 2011.01.13

题     注 : (2002年2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编者注:本决定已被2013年12月2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8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含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城镇职工,应当交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对企业的征收标准为按上年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10%以下的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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