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肉牛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制定说明一、本合同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 ...
内蒙古自治区肉牛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制定 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签约。 二、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提交能证明主体身份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并将证明身份的材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四、本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为并列的选择内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在签订本合同时,要仔细阅读,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不予适用。 五、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后准确填写或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和买方都应当各自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内蒙古自治区肉牛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卖方): ,证件号码 , 住所: ,联系电话: 。 乙方(买方): ,证件号码: , 住所: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互利、充分友好协商,就肉牛买卖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数量、价款
第二条 货物质量标准 1、 2、 第三条 供货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供货: 1、一次性交付,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交付本合同全部标的物。 2、分批交付,甲方应分别于以下日期前向乙方交付本合同标的物。 (1)第一批, (名称) (数量),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 (2)第二批, (名称) (数量),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 (3)第三批, (名称) (数量),应于 年 月 日前交付。 3、 第四条 货物交付方式与验收 1、交货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交货。 (1)乙方提货: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员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内,到甲方 养殖场进行提货。乙方自行负责准备接收货物的车辆与称量设施。 (2)甲方送货: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将货物运送到乙方指定地点卸载后甲乙双方共同过磅验收,乙方准备接收货物的场地与称量设施。乙方指定地点为: 。 2、货物交付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交付的货物进行清点、过磅、验收,并查验货物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身体情况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货物经乙方验收合格的,甲乙双方应共同在交货清单上进行签字确认。法律法规规定或行业政策要求需要货物强制进行检验、检疫或接种疫苗的,甲方应在交付货物时,同时提供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货物接种疫苗证明。 3、货物经质量验收合格的,并不免除甲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4、货物经任何一次验收不合格的,乙方有权拒收货物,并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应于接到乙方提出问题之日起 日内对乙方提出问题进行书面答复。甲方认可乙方提出问题的,由甲方负责进行退换货并承担因退换货产生的一切费用。若由此导致甲方逾期交货的,甲方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甲方不认可乙方提出的异议的,双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货物进行鉴定。 5、双方对甲方交付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有异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甲方收到乙方鉴定要求后 日内未与乙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的,乙方有权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鉴定结论为准。鉴定结论认为甲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该货物鉴定所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鉴定结论认为甲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该货物鉴定所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因货物不合格或甲方提前交货至乙方指定场所的,乙方有权拒收。如甲方要求乙方代为保管货物的,保管期间产生的一切保管费用及风险由甲方承担。 微信扫一扫,分享更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