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05.03施行日期: 2011.05.03题注: (2010年12月24日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05.03 施行日期: 2011.05.03 题 注 : (2010年12月24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1年5月3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按照全国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决定修改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部分地方性法规: 一、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第三十条。 2、《包头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3、《包头市邮政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4、《包头市民族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5、《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二、将下列地方性法规中的“征用”的规定修改为“征收” 1、《包头市邮政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包头市土地储备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四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