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22施行日期: 1997.12.22题注: (1997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22 施行日期: 1997.12.22 题 注 : (1997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广东省军区,南海舰队,广州军区空军: 现将《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第六章标题、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六章标题修改为:“粤港澳海上搜寻救助合作”。 第三十条修改为:“我省毗邻海域内的一切船舶、航空器、石油平台、设施遇险,需请香港、澳门搜救部门协助传递信息和协作搜救的,或需进入香港、澳门海域 参加搜寻救助的,由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负责与香港、澳门搜救部门联系和协商。”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香港、澳门搜救部门要求派遣民用船舶、航空器进入我省毗邻海域内搜救遇险人员时,应向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申请并说明各有关事项,由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统一报广州军区批准后予以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