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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

广东 发布于 2023-8-15 15:2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22施行日期: 1997.12.22题注: (1997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22

施行日期: 1997.12.22

题     注 : (1997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广东省军区,南海舰队,广州军区空军:

现将《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第六章标题、第三十、三十一条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六章标题修改为:“粤港澳海上搜寻救助合作”。

第三十条修改为:“我省毗邻海域内的一切船舶、航空器、石油平台、设施遇险,需请香港、澳门搜救部门协助传递信息和协作搜救的,或需进入香港、澳门海域

参加搜寻救助的,由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负责与香港、澳门搜救部门联系和协商。”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香港、澳门搜救部门要求派遣民用船舶、航空器进入我省毗邻海域内搜救遇险人员时,应向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申请并说明各有关事项,由省海上搜寻救助中心统一报广州军区批准后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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