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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河北 发布于 2023-8-15 15:29

修正案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1.01施行日期: 1998.01.01题注: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 ...

修正案

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01.01

施行日期: 1998.01.01

题     注 :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29件省政府规章目录》废止)

全文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我省境内开办的经营性舞厅、歌厅、卡拉OK厅以及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游艺游乐、台球、桌球,图书(含书籍、画册、图片、年画、年历、挂历)、报、刊和字、画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执行本《办法》。国营新华书店和邮电部门的图书报刊经营活动,不收取管理费用”。

二、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删除这些条款中的“地”字样。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舞厅、歌厅、卡拉OK厅以及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的管理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总收入的3%。台球、桌球,游艺、游乐(不含公园内的国办游艺游乐场)的管理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营业额的3%。”

附:河北省舞厅、游艺游乐、书、报、刊经营活动管理费收取办法(1998年修正本)(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2月26日省文化厅、新闻出版局、财政厅、物价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舞厅、游艺游乐及书、报、刊经营活动的管理,促使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开办的经营性舞厅、歌厅、卡拉OK厅以及附设卡拉0K设备的茶座、餐厅、游艺游乐、台球、桌球,图书(含书籍、画册、图片、年画、年历、挂历)、报、刊和字、画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执行本《办法》。国营新华书店和邮电部门的图书报刊经营活动,不收取管理费用。

第三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是收取管理费的单位,负责收取上述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费。其他部门不再收取国家法定之外的管理费。

收费单位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河北省收费许可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

第四条舞厅、歌厅、卡拉0K厅以及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的管理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总收入的3%。台球、桌球,游艺、游乐(不含公园内的国办游艺游乐场)的管理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营业额的3%。

图书、报刊和字、画的管理费最高标准不得超过营业额的0.5%(列为国家、省贫困县的由设区的市自定减免办法)。

凡上述收取管理费的项目,文化市场管理机构不再另行收取证照(卡)费。

第五条各县、区文化主管部门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所收取的管理费,文化主管部门可提留总额的70%。其余30%上交设区的市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设区的市文化主管部门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将收费的1/3上交省文化厅文化市场管理机构。

由省辖市文化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文化经营项目所收取的管理费,自留总额的90%,其余10%上交省文化厅文化市场管理机构。

第六条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动用此项资金由文化部门编制计划报请财政部门拨款。

第七条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的文化市场管理机构所收取的管理费,只能用于弥补文化市场管理经费的不足,用于发展、繁荣文化市场各项事业。如购置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设备、交通工具,管理人员的学习培训、差旅补助、办公用具、印刷材料及文化市场表彰会所需费用等,不准挪作他用,更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奖励、盖宿舍等不合理开支。

第八条本《办法》从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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