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地方法规 地方政府 山西 查看内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省、市来山西投资建设煤矿的办法

山西 发布于 2023-8-15 15:13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省、市来山西投资建设煤矿的办法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26施行日期: 1989.05.26题注: (1989年5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省、市来山西投资建设煤矿的办法

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26

施行日期: 1989.05.26

题     注 : (1989年5月2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1989]45号发布)

全文

为了加快山西能源基地建设。经研究决定,欢迎并鼓励兄弟省、市来山西投资建设煤矿。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由外省、市提供无偿投资,山西进行建矿,优先优惠供给煤炭

1、根据目前山西地方建矿需吨煤投资一百二十元的实际情况,按用煤省、市提供的资金数额,以一百二十元供一吨煤的标准,连续供给对方煤炭十年。

2、供煤价格以当年国家规定的上火车价计算。另外每吨加收十元上站短途运费和二十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3、用煤省、市提供资金后的第二年由山西负责供煤。

4、煤炭运输由山西省和投资省、市共同向国家申请列入晋煤外运计划。

5、运费按现行国家规定的办法由用煤省、市负担。

二、投资省、市来山西独资建设煤矿

1、外省、市来山西独资建矿生产的煤炭由投资省、市自行支配。

2、独资建矿要按照国家颁发的各类矿并标准的要求进行装备。

3、由山西负责划定建矿地点、矿界、开采煤层和储量,并优先提供建矿及生产用的水、电、路等条件。独资矿归山西行业管理。

4、建矿所需基建指标由山西向国家计委申请解决,并由山西提供砖、瓦、灰、砂、石等地方建筑材料。

5、山西省可为投资省、市提供煤矿生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保证安全生产。

6、煤炭开采期限为二十年。开采期满后,全部资产移交山西省。

7、煤炭运输由投资省、市和山西省共同向国家申请,列入晋煤外运计划。

8、外省、市在山西的独资煤矿要照章交纳一切税费(含资源税)。吨煤加收二十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三、投资省、市与山西省合资建矿

1、矿井建成投产当年即开始供煤。供煤期限为十五至二十年。期满后全部资产移交山西省。

2、根据所建矿井的总投资,经双方协商确定投资比例。基建指标由山西向国家申请解决,建设物资由双方按投资比例负担。

3、在供煤期限内,投资省、市可按股分得煤炭产量和利润。投资省、市所分得的煤炭可自行支配。

4、合资煤矿要照章交纳一切税费(含资源税)。吨煤加收二十元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5、煤炭运输由山西省和投资省、市共同向国家申请,列入晋煤外运计划。

以上三种投资建矿办法,各投资省、市可以任选一种,与山西省计委统一签订协议,并报双方政府批准后生效。

阅读 174·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