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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辽宁 发布于 2023-8-15 16:13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9.27施行日期: 1997.09.27题注: (1997年8月29日抚 ...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制定机关: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9.27

施行日期: 1997.09.27

题     注 : (1997年8月29日抚顺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全文

抚顺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抚顺市森林防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三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丢弃火种、随意用火,尚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接到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授权单位通知,仍不主动消除森林火灾隐患的;

(四)森林防火期内,违反野外生产用火规定尚未造成损失的;

(五)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林区或林地内进行实弹射击、爆破训练、钻探、露天爆破采石采矿的;

(六)不服从调动和指挥,延误和影响扑火救灾的;

(七)擅自移动、动用、损坏防火器材、设备、设施的。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限期造林,赔偿损失。其中,烧毁用材林、薪炭林和一般林木的,并处一百元至三百元罚款;烧毁防护林、经济林、特殊用途林和珍贵树木的,并处三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发生森林火灾,一次受害森林面积二公顷以上,或年内累计受害森林面积五公顷以上的乡;一次受害森林面积五公顷以上,或年内累计受害森林面积二十公顷以上的县;全市一次受害森林面积十公顷以上,或年内累计受害森林面积四十公顷以上,对乡、县、市主要行政领导和林业部门主要领导,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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