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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用童工的处罚办法

陕西 发布于 2023-8-15 16:05

陕西省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用童工的处罚办法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1.17施行日期: 1989.01.17题注: (1989年1月1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 ...

陕西省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用童工的处罚办法

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1.17

施行日期: 1989.01.17

题     注 : (1989年1月1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8年7月2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和《陕西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龄儿童、少年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不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中途辍学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除责令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外,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农村每人(次)每学年度罚款三十元至六十元;城市每人(次)每学年度罚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第三条对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个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回并不再招用。同时,每招一人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令其停业或吊销营业执照。

对迫使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做工、从商、当学徒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令其改正错误。坚持不改的,按照第二条罚款标准,加重一倍处罚。

第四条罚款执行机关,农村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为街道办事处。罚款决定作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发出罚款通知书。被罚款单位或个人在收到罚款通知书十五日内,应将所罚款如数交给罚款执行单位。对罚款不服者,可在收到罚款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起诉又不接受罚款的,由罚款执行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条小学和各类初级中等学校,每学年开学后,应对本学区贯彻义务教育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应处罚款的组织和个人,经调查核定后,及时上报罚款执行机关。

学校随意拒收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责令学生停学、退学的,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在陕南、陕北的穷困乡村,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罚款数额可以实行减免。减免的前提是: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证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残疾的。罚款减免由被罚款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学校签注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

第七条罚款一律上缴本级财政,用于义务教育事业。

第八条本办法对招用童工的处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小学从宣布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之日起执行;初级中等教育由宣布实施初中阶段义务教育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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