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征收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6.19施行日期: 1993.03.01题注: (1993年6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文 ...
山西省征收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6.19 施行日期: 1993.03.01 题 注 : (1993年6月1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1993]65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高等级公路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晋政发[1993]19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征收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由山西省公路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市)交通局、公路分局负责,各县(市)交通局、公路段征收。 第三条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收费站,国道、省道由各公路分局,县乡道路由各地(市)交通局依据《山西省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收费站一览表》设立,收费许可证由省物价局统一发放。 第四条下列车辆免征通行费: 1.二轮(包括轻骑)、侧三轮摩托车; 2.执行任务的警车、囚车、消防车、救护车、防汛指挥车、微波通讯车、地震仪器车; 3.军队和武容部队装备的军事专用车(其所属企业和有营业性收入车辆除外); 4.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持养路费免费证的小卧车; 5.公路养护和修建部门的养护和工程专用车; 6.支援夏收和农田基本建设的农用机械车辆,联合收割机、耕地机、平地机等田间作业机械。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之外的通行车辆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车辆通行费按下列标准核定吨位计征: 1.货车按车辆的核定吨计征; 2.客车按座位每座折合0.1吨计征; 3.客货两用车除前排座位外客货合并计征; 4.特种车和无核定吨位的车辆按自重计征。 第七条收费标准:载重2.5吨以下客、货车(含2.5吨)、农用三轮车和20马力以下拖拉机,每车次收5元;载重50吨以下客、货车(含5吨)和20马力以下拖拉机,每车次收10元;主挂车载重10吨以下客、货车(含10吨),每车次收15元;主挂车载重10吨以上客、货车,每车次收20元;特大型平板车、集装箱车,每车次收50元。 第八条定班客车和短途运输车辆,按日一趟计算,可采取下列包缴办法: 1.按月包缴,为应缴费额的80%; 2.按季包缴,为应缴费额的70%; 3.半年包缴,为应缴费额的60%; 4.全年包缴,为应缴费额的50%。 第九条车辆通行费使用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山西省车辆通行费缴讫证”,并套印省交通厅车辆通行费票证专章和财政厅收费专章,加盖收费站收费专章。 第十条凡下列行为之一者,按应缴费额的两倍征收车辆通行费: 1.少缴、拒缴、逃缴通行费的; 2.缴费凭证金额与核定吨位不符的; 3.擅自涂改缴费凭证或持过期作废票证通过的。 第十一条收费站实行每日24小时工作制。 第十二条各收费单位在当地银行开设“车辆通行费收入上解专户”,按日存入,按旬足额上解省公路局“车辆通行费专户”,省公路局按月上解省交通厅专户,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三条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车辆通行费按“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省交通厅统筹安排使用,除收费设施费和经费外全额用于偿还贷款、重点公路建设。 第十四条凡未经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而由各地(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批准的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征收车辆通行费,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阻碍收费人员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收费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收费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公款的,由交通部门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附:《山西省出省公路及大交通量路段收费站一览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