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治理渔业水污染的暂行规定》修正案制定机关: 邯郸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1.12施行日期: 1999.01.12题注: (1999年1月1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 ...
《邯郸市治理渔业水污染的暂行规定》修正案制定机关: 邯郸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1.12 施行日期: 1999.01.12 题 注 : (1999年1月1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 全文 一、第三条中的“跨界水域污染治理由一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修改为:“跨行政区域的渔业水域污染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商解决,主管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作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二、第六条修改为:“凡污染造成渔业损害事故的,应赔偿渔业损失,并由渔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照有关规定对污染单位和个人给予奉。凡污染造成人工增殖和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的,按污染对渔业资源的损失及渔业损害程度,由渔政主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渔业资源的损失赔偿认定,按农业部颁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执行。 三、将第七条中的“并”字修改为“由有关人民政府”。 附:邯郸市治理渔业水域污染的暂行规定 (1995年4月25日邯郸市人民政府邯政[1995]19号印发根据1999年1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控制和减少污染对渔业的危害,保护水生动植物资源和水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淡水渔业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我市境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有害废弃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保证最近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水质标准》。 第三条邯郸市渔政监督管理处及各县(市、区)渔政监督管理站(所)是我市的渔业执法机构,负责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及渔事纠纷,并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水质标准》的监督与实施。各县(市、区)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治理本辖区内的渔业水域污染,跨行政区域的渔业水域污染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主管机构应积极配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作好事故的处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渔政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渔业水域水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渔业水域质量。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公安、环境保护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同级渔政监督管理部门治理渔业水域污染,使我市渔业生产健康发展。 第六条凡污染造成渔业损害事故的,应赔偿渔业损失,并由渔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照有关规定对污染单位和个人给予奉。凡污染造成人工增殖和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的,按污染对渔业资源的损失及渔业损害程度,由渔政主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渔业资源的损失赔偿认定,按农业部颁发的《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造成渔业水域污染情况严重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除按上述第六条执行外,由有关人民政府做出限期治理、责令停业或关闭的处理、同时追究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人工增殖、养殖的渔业水域因污染造成危害的,排污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有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