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兰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4.22 施行日期: 1989.04.22 题 注 : (1989年4月22日兰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989]58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0年12月28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兰州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等18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了贯彻国务院(1984)80号《关于大力开展城市节约用水的通知》中“要以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减少污、废水排放量,城市建设部门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水设施有偿使用办法”的精神,以及国务院(1987)47号文件《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费范围 凡向城市排水管道、排水沟渠和洪道等排水设施排放废水(不包括用自备管、沟渠排放的废水),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除国家行政费用开支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部队机关以及中、小学校(不包括上述单位附属的工商企业、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均应按本办法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城市居民生活污水免收。 二、废水计量 可安装计量器实测计量。凡未装表计量的排水单位,其废水排放量视用水量(包括城市自来水和自备水源的用水量)的百分之七十计量,生产过程中蒸发量大的可适当降低。以水作为产品主要原料又按用水量计算排放废水量的单位,可在用水量中相应扣减产品中的用水量。 三、收费标准 兰州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暂定为每排放一立方米废水交纳使用费一角。 四、企业交纳的排水设施使用费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五、排水设施使用费由排水单位按月向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交纳,逾期交纳者征收滞纳金。 对拒绝交纳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单位,市政工程管理处有权停止该单位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水或采取相应的其它措施。 六、按本办法收取的排水设施使用费,专户储存,作为市政排水设施养护、运行管理和改造的专项资金。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八、本办法由兰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 兰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