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奖励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4.02 施行日期: 1988.04.02 题 注 : (1988年4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新政发[1988]4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奖励在开发建设新疆、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做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治区设立“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奖”和“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奖”。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对做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一般不超过五十名,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一般不超过二百名。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应当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边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一般在五十五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理论研究上有创造性的成果,达到国际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得到同行专家公认的; 2.获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者获国家部委、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研究人员; 3.在生产、技术(包括工、农、医等)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或填补国家空白,经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部门验收承认,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在社会科学专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对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有重大贡献的; 5.在管理工作中提出重大改革措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6.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或生产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及在支援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或在承包、租赁、领办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实业中成绩卓著的。 第五条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应当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边疆,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基础研究或在应用、开发性的研究工作中,取得较大成果,填补了自治区空白,或获国家部委、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研究人员; 2.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3.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或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采用新技术和企业技术改造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 4.在社会科学专业工作中成绩显著,对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有较大贡献,或在教育、文化艺术、翻译、体育教练等工作中成绩显著,做出较大贡献的; 5.在边远艰苦地区或生产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帮助当地发展经济,成绩显著的; 6.在领办、创办、租赁、承包多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实业和从事其他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活动中,成绩显著的。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自治区组织奖励评审委员会,聘请各行业、各学科的著名专家参加,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二名,委员若干名;评委中的中青年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七条评选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由所在单位逐级推荐,经自治区评审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评选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应在本人所在单位群众评议的基础上,由各地州、市和委办厅局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填报评审意见,经自治区评审委员会评议通过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奖励形式 第九条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一般可晋升一级工资。 第十条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奖”分一、二、三等。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在评审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和搞其他不正之风的,撤销受奖人员的奖励,并收回奖金。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利用评选工作之机诬陷、压制、打击他人者,从严处理。 第十二条自治区级奖励工作由自治区科技干部局组织实施。各地、州、市的评选和奖励工作由同级科委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