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4.27施行日期: 2016.04.27题注: (2015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4.27 施行日期: 2016.04.27 题 注 : (2015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2016年4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将《呼和浩特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民办学校的校长或者行政负责人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聘任。 二、将《呼和浩特市牛的人工授精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从事牛冷冻精液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市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自治区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将《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删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