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09.05施行日期: 2014.09.05题注: (2014年8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4.09.05 施行日期: 2014.09.05 题 注 : (2014年8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4年9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公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经2014年8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06年7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6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