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社会办医、个体行医暂行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5.17施行日期: 2016.05.17题注: (2016 ...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社会办医、个体行医暂行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6.05.17 施行日期: 2016.05.17 题 注 : (2016年4月2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5月1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呼和浩特市社会办医、个体行医暂行规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1995年5月22日颁布实施以来,对完善我市办医格局,整顿滥办医、办医乱的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不断出台,《暂行规定》与现行法律规和国家政策不符,无法满足现实工作需要,已经不具有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呼和浩特市社会办医、个体行医暂行规定》,对社会办医和个体行医管理依据上位法和现有政策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