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3.23 施行日期: 1988.03.23 题 注 : (1988年3月23日 新政发[1988]39号) 全文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特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订以下实施办法: 一、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家承包的基础上,由自治区外贸专业公司和有关工贸公司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承包出口收汇、上交外汇额度、出口换汇成本和盈亏总额四项指标。承包指标由经贸厅、财政厅、计委同各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磋商核定。地、州、市外贸公司继续对自治区各专业外贸公司内部承包出口货源调拨和盈亏总额两项指标,超基数盈利部分,70%留给外贸公司,30%缴地、州、市财政。 二、核定承包给各外贸专业公司、工贸公司的盈亏指标,实行超亏不补,超盈减亏全留。自一九八八年起,一定三年不变。企业的留用部分,主要用作生产发展基金。 三、为促进自治区外贸事业的发展,在国家给我区下达的承包指标中,挤出一部分资金不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单独立账,做为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的专项基金。这笔钱按四、六比例分别使用,40%作为“对外贸易风险基金”,调剂盈亏。60%作为“外贸发展基金”,用于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扶植出口生产企业和利用外资项目的配套资金,由自治区计委、经委、财政厅、经贸厅另行制订管理办法,作为预算外资金,加强监督管理。 四、为鼓励外贸企业超计划出口,充分调动企业超基数出口的积极性,对超基数出口的亏损商品收汇, 20%上缴中央, 80%留给企业,作为企业弥补超基数出口发生亏损的补亏资金和对生产供货企业的外汇留成。盈利商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处理办法。 承包期内如果国际、国内市场有重大变化,致使外贸专业公司亏损不能自负时,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经贸厅、财政厅审查批准后,使用风险基金补亏。 五、对外贸出口商品,实行五个优先的原则:安排生产计划优先;原材料、辅料供应优先;燃料动力安排优先;资金信贷安排优先;铁路运输安排优先。 六、落实兑现国家和自治区鼓励出口的各项政策措施: 出口留成外汇必须按规定的比例留够,不能无偿平调,层层截留。 出口奖售物资应落实货源,及时供应。 生产供货企业和外贸企业应得的奖励金等好处应按规定及时兑现。 七、加强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努力扩大出口货源。经贸厅要会同工农业生产各有关部门办好一批骨干商品的出口生产基地,专厂、专车间。办基地的资金要广开门路,每年从中央申请一点;地方财政拨一点;银行贷一点;生产企业凑一点;外贸企业拿一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再安排一点,出口基地建设资金和外汇应专款专用。 基地、专厂、专车间的产品要坚持谁扶持谁收购的原则,由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签订长期供销协议,每年签订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八、为增强外贸企业的活力和后劲,自治区外贸专业公司实行内外销结合和购销结合经营,做到以内补外,以内促外,自治区各外贸专业公司经营内销的商品主要有: 因国际市场变化而产生的出口高亏商品,滞销商品; 质量达不到出口标准的商品,积压商品; 以自有留成外汇,经营周转外汇为了补亏而进口的适销盈利商品; 外贸各专业公司为扶持生产,以自有外汇进口的和向总公司申请的设备、原材料、辅料等。 九、经贸部和各外贸总公司以往每年安排的基建拨款,简易建筑费、技术改造贷款、仓储设施贷款、救灾补助等各种补助和经营外汇、周转外汇、以进养出外汇、广告宣传外汇等,在与中央财政脱钩后,自治区应做出相应的妥善安排,以利外贸事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十、实行全面的退税和减免税收。为支持和鼓励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面退税。对新开发的出口商品,有发展前途的但短期内由于各种原因而成本高、亏损大的商品,以及乡镇企业产品等,实行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分别情况或减或免,不重复征税。 十一、出口商品的收购价格,应坚持内外贸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外贸出口有特殊要求的,如深加工,改进包装装璜等从而增加投入和劳务的商品,应按成本和多投入的劳务,在价格外给以合理补贴,保证生产企业的正常合理收益。 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经贸部门加强出口商品收购价格的协调管理。 自治区放开经营的商品,外贸企业可以直接收购,也可以联合收购或委托代理代购。 十二、根据外贸体制改革要求,各企业自己消化历年报损的问题,自治区各外贸公司要抓紧清理,争取在一九八八年内报请总公司解决,少数不能解决的遗留问题,也应努力在较短时间内,从改善经营管理,增收节支中自己消化解决。 十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挂帐冻结外汇的规定,按照新疆实际情况,确定对全区各单位一九八七年末留成外汇额度余额,经计委、新疆外汇管理分局核实后挂帐冻结。 十四、一九八八年自治区出口商品的留成外汇,由经贸厅按照各单位出口实际,按季计算出口分配留成外汇额度,由计委、经贸厅、新疆外汇管理分局按季下达,预拨入帐,年终结算,多退少补。 十五、外汇使用,要量入为出,掌握外汇分配和使用方向、节约用汇,逐步扩大有偿使用外汇的范围,当前,对计划外或超计划生产所需原材料的进口用汇,实行有偿使用,提高用汇效益,新疆外汇管理分局应尽快筹建“新疆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全疆外汇调剂工作。各项留成外汇,捐增外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和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外汇,均可通过“新疆外汇调剂中心”组织成交,调剂价格根据供求情况实行有管理的浮动。 “新疆外汇调剂中心”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搞好对调剂外汇使用方向的引导管理.严防外汇投机活动。 十六、各级党政要加强对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的领导,抓住当前国际国内机遇,不断在管理体制上进行改革,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出口货源的管理,同时明确分工,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干预,使外贸企业在承包经营后,做到责、权、利统一,实现自主经营。 自治区经贸厅要加强行业管理,做好健全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协调等各项服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