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学、研”联合、促进科研生产一体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7.30 施行日期: 1987.07.30 题 注 : (1987年7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1987〕54号发布) 全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科研生产一体化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推动“产、学、研”联合,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结合我省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生产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应认真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充分发挥各自的特点与优势,推进多层次、多形式的科研、设计与生产联合,走“产、学、研”一体化道路,使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以加速我省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开发。 二、独立科研、设计单位(或所属室)进入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后,可以仍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继续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继续承担国家或部门委托的科研设计任务和行业技术管理任务。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和企业技术开发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对外承担科研、设计和咨询任务,这部分收入分配由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协商。 三、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都必须设立独立的技术开发机构,这种机构可以充实自己已有的,也可以与现有独立院所、高校建立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但目前主要应吸收现有独立院所(或所属室)进入企业,实行技术开发责任制和技术开发合同承包制。 今后进行试点或组建的企业集团和新建的大中型企业,应积极吸收独立院所(或所属室)参加,凡是没有技术开发机构的,省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四、有独立院所(或所属室)进入的企业,企业原有的开发机构在工资、奖金、技术职务聘任等方面,可享受和独立院所同等的待遇。 五、支持、鼓励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本着自愿互利、成果共享、风险同当的原则,共同兴办多种式的科研生产联合体,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以技术入股为主要形式,参加各方按各自投入的固定资产、资金、技术等要素分成与承担风险,并且实行: 1.对联合体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税”。 2.对联合体向银行申请用于技术开发的贷款,可按规定由本项目实现的利润分期进行“税前还贷”。即允许税前新增利润按规定比例先还贷,后分利。 3.对联合体所创的外汇,省内按规定留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留给联合体,属于共同开发的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所创的外汇,省留成部分两年内全留给联合体。 六、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与企业共同开发的技术成果,在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专利、技术出口等取得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取得的上述收入,同时免征所得税。 七、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要积极创造或提供中间试验基地,这些中间试验基地从事中间试验所得收入免征所得税,但从事经营性生产所得收入应照章纳税。生产中的试产品如符合规定的新产品条件,可以享受新产品减免税优惠,对不属于新产品中试产品,如确因客观原因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 八、凡“产、学、研”联合体准备开发的新产品计划项目,或准备承担的引进消化吸收计划项目,在同等应标条件下,要先给予中标机会,予以立项。它们开发出的省级新产品,凡列入省经委或省科委计划的,并经省经委或省科委确认后,享受我省新产品减免税待遇。它们消化吸收后所形成的技术和产品,经省经委确认,可按科技成果和新产品有关规定处理。 九、对“产、学、研”联合体共同承担的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项目,各级计委、财政、银行、税务部门应从资金上(包括拨款、贷款、外汇、税收)和物资、设备、材料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并提供优惠待遇。 1.每年从省人民银行列出一定额度的专项贷款,用于消化吸收。 2.对这笔专项贷款提供贴息或低息的方便。用于出口创汇或可以减少外汇支出的消化吸收,由省财政给予全贴息。其余的消化吸收由省财政贴息四点四厘。 3.省每年从计划安排中专列一笔外汇指标,原则上应能达到当年我省工交企业用于消化吸收所需的外汇额度,用于消化吸收。 4.国家外汇、地方外汇、银行外汇贷款中,应优先安排消化吸收过程中必须配套引进的样机、样品、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少量的仪器和试验装置以及出国考察的外汇。 5.在实施消化吸收计划目标限期内,进口国内尚不能生产的原材料、关键零部件以及样机、样品,经省经委审查确认,海关与税务部门分别按不同情况减免进口关税、产品税、增值税。 进口供消化吸收用的样机、样品,享受减免税待遇,消化吸收后用于出口的产品,其进口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予以免税;消化吸收后用于内销,以产顶进的产品,其国产化率达80%以上,所需配套进口少量关键零部件,可申请减免进口环节的产品税、增值税。 对消化吸收后基本国产化的产品,实行优质优价。国产化产品按国家定价纳税有困难的,经省经委审定,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6.少数大中型企业与科研、设计、教学单位联合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消化吸收项目,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批,给予减免所得税。 十、建立健全承包制,充分发挥本单位内外科技人员的作用,鼓励各种类型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以及科技人员,集体或个人承包省、地(市)、县安排的“星火计划”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承包、租赁企业,并给予优惠政策,保护他们按承包合同规定应得的合法利益。 十一、为了充分调动生产第一线的技术人员、职工和“产、学、研”联合体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开发、开展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对其做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可参照国务院国发〔1986〕59号文件、省人民政府闽政〔1987〕15号文件和省经委闽经科〔1987〕1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给予鼓励。 十二、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各个企业都要采取主动态度,促进“产、学、研”的结合。各主管部门和计划、财政、银行、税务、物资等部门,对“产、学、研”联合体以及他们联合进行的技术开发工作,要给予必要的扶植和优惠条件。 十三、积极推进科技学术团体、学会与企业进行技术协作、项目合作、课题研究,其鼓励政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或与我省企业进行联合的外省“产、学、研”机构。 十五、本规定试行中的情况、问题,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汇总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