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依靠科技促进粮食增产的奖励办法(试行)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28施行日期: 1989.01.01题注: (1989年5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全 ...
山西省依靠科技促进粮食增产的奖励办法(试行)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28 施行日期: 1989.01.01 题 注 : (1989年5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推广农业技术的积极性,加快普及农业增产技术,促进粮食生产,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88至1990年,专设依靠科技促进粮食增产奖。 一、奖励对象 凡在粮食生产年度连续在乡、村直接从事农业技术承包、技术推广、技术服务三个月以上,促进粮食显著增产,达到受奖标准的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和人员(包括直接参与的乡镇干部)均可按规定申报粮食增产奖。 二、奖励条件 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应用农业增产技术,使当年的粮食总产量突破当地历史最高水平(按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计算,下同)或超过当地前三年粮食平均总产量的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获得粮食增产奖: (一)从事立体农业技术承包,其承包粮田连片面积在五千亩以上,粮食平均亩产量五百公斤以上,每亩平均收入一千元以上; (二)从事农业新技术承包,其承包粮田连片面积在五万亩以上,粮食平均亩产量五百公斤以上; (三)从事单项或综合增产技术推广,其推广面积占到全县粮田面积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四)从事农业技术培训、指导、咨询和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其指导、服务的面积占到全县粮田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从事技术性开发,经济效益大,对我省粮食生产有较大影响的项目,授予特别奖。 三、奖励标准 符合奖励对象和奖励条件的人员或单位,经申报、评定后,均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 符合奖励条件(一)或(二)者,发给奖金三千元; 符合奖励条件(三)或(四),全县粮食总产量超过前三年粮食平均总产量者,增产五百万公斤,或者增长幅度在百分之二十以上,发给奖金一千元;增产一千万公斤,或者增长幅度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发给奖金二千元;增产一千五百万公斤,或者增长幅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发给奖金三千元;增产二千万公斤,发给奖金四千元;增产二千五百万公斤以上,发给奖金五千元。符合奖励条件(三)或(四),全县粮食总产量突破历史最高年产量水平,增长幅度在百分之十以上,发给奖金三千元,增长幅度在百分之二十以上,发给奖金五千元。 符合特别奖条件者,奖金另定。 四、评奖办法 (一)山西省依靠科技促进粮食增产奖,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发,省农牧厅负责组织和评审工作。各地(市)农牧局负责所辖区内的报奖及授奖后异议处理工作。 (二)申报山西省粮食增产奖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由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凡符合报奖条件的都要填写呈报表,并附技术实施方案(合同);总结材料;乡、村证明材料、验收证书各一式二十份,由各地(市)农牧局审查后于翌年一月底前报省农牧厅。 (三)评报山西省粮食增产奖,不设重复奖。 (四)山西省依靠科技促进粮食增产奖,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凡属集体的发给奖状,主要参加人员发给荣誉证书,所发奖金集体与个人各半,凡属个人的均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五)凡属集体报奖项目,最多可填报三十人,个人合作项目,最多可填报十人。 (六)报奖成果要在当地公布,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七)报奖所有数据、材料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者,要撤销受奖资格,追回奖状、奖金、荣誉证书,并视情节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八)本办法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从1988年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