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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内蒙古 发布于 2023-8-15 20:02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机关: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08.09施行日期: 2003.11.01题注: (2011年7月2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 ...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制定机关: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08.09

施行日期: 2003.11.01

题     注 : (2011年7月27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8月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为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市科学技术奖分设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引进入才科技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根据科技发展的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增设科学技术奖奖项。

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不分等级,每两年奖励一次,授奖名额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引进人才科技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奖励一次,授奖名额不超过5人(可以空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60项。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机构,负责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授予在近3年为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人员:

(一)在原始创新中取得重大成果,即候选人在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具有重要的学术和应用价值,或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消除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等方面有独特的发明创造,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在我市应用,创造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在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中取得重大突破,即候选人在经济社会领域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产业化,极大地推动该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在我市重点产业、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中,以及引进、消化、吸收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过程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七条

引进人才科技贡献奖授予外地来本市工作或创业,近3年在科技促进经济发展中做出重要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人员:

(一)在原始创新中取得重要成果,即候选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或者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消除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等方面有独特的发明创造,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在我市应用,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二)在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中取得重要突破,即候选人在我市重点产业、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中,以及引进、消化、吸收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过程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八条

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不足以反映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和引进人才科技贡献奖水平时,该评审年度可以空缺。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全市应用基础研究、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中,在下列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科学技术开发项目中,实现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科学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项目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的;

(二)在实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项目中,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经消化、吸收,形成规模生产,在调整产业结构中起到重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软科学、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取得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条

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仅从事行政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按照以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开发、应用推广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程度高,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并接近自治区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得到转化,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在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实施产业化工作中,对消化、吸收高新技术等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取得了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对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实施产业化工作中,对消化、吸收高新技术等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实施产业化工作中,对消化、吸收高新技术等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并且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并在本行政区域内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先进水平,并接近自治区领先水平,已经得到应用,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

开展技术协作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开展技术协作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开展技术协作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先进水平,并接近自治区领先水平,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1-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成员由科技、教育、经济、卫生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我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2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本专业评审范围内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识渊博,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十六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和项目技术内容等严格保密,与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申报推荐

第十七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由申报人或组织提出,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一般按行政隶属关系,申报推荐。

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和引进人才科技贡献奖实行限额推荐,同一年度不重复授奖。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时,由主持单位负责,联合协作单位共同申报。

第十八条

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和引进人才科技贡献奖由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市属高等院校推荐。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各旗、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市属高等院校推荐。

中央和自治区驻呼单位可以直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内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个人可以通过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为本市科学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非本市单位,直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推荐单位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人选和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技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和建议,择优推荐。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而且尚未解决的;

(二)已获得国家或者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和其他盟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个人或项目;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许可的,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医疗器械、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

第二十条

未获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一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和引进人才科技贡献奖:

1.推荐申报书;2.申报人成就综述报告;3.效益证明;4.科研成就证明材料等。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1.推荐申报书;2.技术工作总结;3.试验研究报告;4.推广应用证明或经济(社会)效益证明;5.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其它科学技术评价证明等。

第二十二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组织,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奖励工作机构提交申报推荐材料。市科技奖励工作机构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可以要求申报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推荐材料。

第二十四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科技奖励工作机构提交相应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各专家评审委员会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时,奖励委员会和各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表决,其规定如下:

(一)奖励委员会的审定会议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应当经过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负责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引进人才科技贡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终审工作。奖励委员会对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评出获奖人选或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并作出决议。

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市科技奖励工作机构提出,逾期提出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形式的异议材料,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材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条

市科技奖励工作机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一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技奖励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进行处理。奖励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奖励工作机构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科技奖励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意见的,该候选人或候选项目不提交评审。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员、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每人税后30万元。

引进人才科技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每人税后20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税后10万元,二等奖税后5万元,三等奖税后2万元。对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其中一等奖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二等奖每项不超过7人,三等奖每项不超过5人。奖金仅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获奖单位不得扣留,鼓励获奖单位对项目完成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经费从市应用技术研究开发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八章 纪律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六条

被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24日公布,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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