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13施行日期: 1986.10.01题注: (1986年9月1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 ...
山西省贯彻《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13 施行日期: 1986.10.01 题 注 : (1986年9月13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晋政发(1986)77号发布) 全文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精神,修改和补充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广大职工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二、职工违纪后,企业应认真核实违纪事实,耐心进行思想教育,积极鼓励其改正错误,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可以辞退。 三、辞退违纪职工,企业要认真填写“辞退违纪职工审批卡片”,经厂长批准后,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本人持《辞退证明书》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服务公司办理待业登记。 四、被辞退的职工系集体户口的,可在企业所在地落户;本人要求到配偶、父母或原籍所在地落户的,应当按照从大城市到小城市、从城市到农村的原则办理。 五、因违纪被辞退的职工,应接受当地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教育培训和就业指导,积极参加就业训练,服从就业介绍,也可自谋职业。 六、《辞退违纪职工审批卡片》、《辞退证明书》样式由省劳动局统一制定。 七、本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