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旅游和来访外宾行李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1.27施行日期: 1988.11.27题注: (1988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全文第 ...
陕西省旅游和来访外宾行李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1.27 施行日期: 1988.11.27 题 注 : (1988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来陕旅游、应邀来访外宾所带行李的管理,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内担负运送、接待来陕旅游、防问的外国人(以下简称“外宾”)的各民航站、旅行社、宾馆、饭店、招待所,以及承担外宾接待任务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凡接待外宾的宾馆、饭店、招待所(以下统称“宾馆”),均应遵守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厅发布的《陕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各宾馆、旅行社等接待单位应指定陪同人员或行李押运、保管人员,负责外宾委托代运、代管行李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安全管理承包责任制。 第五条各宾馆应设立行李房、保管室或保管专柜,对外宾寄存的行李财物实行统一保管,并应建立验证、登记、领取和交接班制度,严防错领、冒领、丢失、损坏、被盗等现象发生,严防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等禁止携带的危险物品。 民航站、旅行社、宾馆在接受旅游、来访团体委托运输、保管的行李时,必须建立严格的交接验收制度。双方经办人员须当面清点行李件数,核对行李牌号码,检验加锁加封是否完好,并由经办人员在交接单上签字。如有封条破裂、行李破损等异常现象,必须在交接单上注明,并在该件行李上拴挂“免除责任”牌,旅游、来访团体在提取行李时,如发现有差错、丢失、破损等事故,应立即向代运、代管单位提出,双方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并填写记录,作为应否索赔的依据。 第六条民航站、旅行社、宾馆从事旅游、来访团体行李的交接、托运、装卸、保管工作的行李员、装卸工、司机,必须忠实可靠。任用前须经认真的品行审查,任用后要经常对其进行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实行严格的管理和考核。如发现有不轨行为,应立即调离。 行李员、装卸工要爱惜外宾的行李,在交接、托运、装卸、保管过程中,要做到文明装卸,稳移轻放,妥善保管。严禁胡摔乱扔,野蛮装卸。 第七条旅游团体离开宾馆时,应由接待单位的陪同人员向外宾告知有关不得在行李内夹带现金、机密文件和贵重、易碎、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行李必须加锁加封等规定,并督促外宾照章办理。对不加锁加封的行李,行李员可拒绝接受,民航可拒绝托运。因不加锁加封所造成的行李物品损失,应由接待单位和陪同人员承担责任。 第八条应邀来访团体外宾离开宾馆时,由接待单位的陪同人员负责督促外宾对所托运的行李加锁,按民航规定的时间提前送达机场,向民航运输部门办理托运交接手续,清点件数,双方签字。对未加锁行李,民航运输部门拒绝托运。行李破损,件数差错,应作记录。破损的行李,由民航运输部门拴挂“免除责任”牌。 第九条旅行社接送旅游团体的行李,必须派出专车,由两名行李员押运,车辆要有安全设施,不得搭载非押运人员,不得绕道行驶,不得途中逗留,严防行李物品失控。 第十条民航机场应设立团体行李存放区、装卸区,建立安全防护设施,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民航站、旅行社、宾馆的负责人和保卫部门,要经常检查本单位接待的旅游、来访外宾行李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公安、保卫部门要监督民航站、旅行社、宾馆做好旅游、来访外宾行李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进。对逾期不改者,公安机关可签发《不安全警告书》,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三条对在旅游、来访外宾的行李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一)全年实现旅游、来访外宾行李托运、装卸、保管工作无差错、损坏、丢失等事故,无被盗案件的单位; (二)预防和制止事故、案件发生,有显著功绩的集体和个人; (三)迅速查清行李安全事故原因和破获行李被盗案件的有功人员; (四)检举揭发盗窃行李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 (五)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改进行李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对 单位直接负责人或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重视旅游、来访外宾行李安全管理工作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不安全事故或发生刑事案件的责任者; (二)因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交接手续不清,保管不善,造成行车被翻窃、丢失的单位和个人; (三)知情不报,包庇犯罪,故意隐瞒事故真相者; (四)漠视公安机关签发的《不安全警告书》,拒绝执行整改要求,逾期不执行整改措施,严重危及旅游、来访外宾行李安全者。 罚款全部上交财政部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对旅游、来访团体行李的被盗案件,民航、旅行社、宾馆等接待单位应按照业务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组织力量迅速查处,对重大涉外案件,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破。 第十六条旅游、来访外宾对行李的安全管理工作要给予积极合作。因外宾不按本规定办理造成的事故,应由外宾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陕西省航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乘坐火车及其他交通工具的旅游、来访外宾的行李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归国探亲,观光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团体的行李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