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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公共餐(饮)具消毒管理办法》修正案

河北 发布于 2023-8-15 21:28

《邯郸市公共餐(饮)具消毒管理办法》修正案制定机关: 邯郸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1.12施行日期: 1999.01.12题注: (1999年1月1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 ...

《邯郸市公共餐(饮)具消毒管理办法》修正案

制定机关: 邯郸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1.12

施行日期: 1999.01.12

题     注 : (1999年1月1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发布)

全文

一、第四条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食品检验单位负责直接管辖的餐饮业和消毒单位公用餐(饮)具消毒的监测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二、第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条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三、删去第十四条第三项。

四、删去第一、十六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后的 “(试行)”字样: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和《河北省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试行)》”。

附:邯郸市公共餐(饮)具消毒管理办法 (1995年4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1995]39号印发根据1999年1月1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公用餐(饮)具的卫生管理,保证餐具的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宾馆、饭店、餐厅、集体食堂等饮食企业和个体饮食摊点使用的公用餐(饮)具。

第三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用餐(饮)具消毒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食品检验单位负责直接管辖的餐饮业和消毒单位公用餐(饮)具消毒的监测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大型宾馆、饭店、餐厅、集体食堂,必须配备必要的餐(饮)具消毒设施和设备,自行消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具备餐(饮)具消毒专用房间,房间清洁卫生,水源充足,远离厕所,无有毒有害污染源。

(二)有餐(饮)具洗涤、消毒、清洗池及容器,并由无毒、光滑、便于清洗、消毒的防腐蚀材料建造。

(三)消毒过的餐(饮)具应有专用保洁柜存放,避免与其他杂物混放,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消毒处理,保持干燥、清净。

(四)配备餐具洗刷、消毒人员,并进行专业培训。

第六条中小型餐馆、饭店及街头饮食摊点,餐(饮)具应采用集中式消毒方法,由餐具消毒站统一消毒,暂未建餐具消毒站不能统一消毒的,餐具必须采用自消方式,进行消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具备餐具洗刷、消毒的必要设施和设备。

(二)饮食摊点每天使用的餐具试行一次性热力消毒(对不适于热力消毒的餐(饮)具,可用规定使用的洗消剂消毒),并使用专用餐具保洁器,带足每天最大使用量,禁止现场洗刷餐具,应使用一次性卫生筷。

(三)饮食摊点每天所带消毒餐具,限在24小时内使用。24小时内有污染情况的,应再消毒后使用。

(四)一次性餐具用后必须废弃、不得重复使用。

(五)专用餐具保洁容器或保洁柜应经常消毒,并注意保洁。

第七条消毒方法与卫生要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热力消毒包括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作用10分钟;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作用15—20分钟;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85℃,冲洗消毒40秒钟以上。

(二)用于餐(饮)具消毒的洗消剂如含氯制剂、一般使用含有效氯250毫克/升的浓度,餐(饮)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

(三)其它洗消剂、灭菌剂或消毒设备应严格按照有关消毒方法的要求执行。

第八条餐(饮)具消毒程序:

(一)餐(饮)具根据不同消毒方法,应按其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清洗、消毒。

(二)餐(饮)具热力消毒,应按照一刮(去残渣)、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程序。

(三)餐(饮)具化学消毒,应按照一刮、二洗、三消毒、四冲洗(洁净水)、五保洁的程序。

第九条餐(饮)具消毒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条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一)餐(饮)具洗涤、消毒人员要定期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餐(饮)具洗涤、消毒及有关人员,工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注意个人卫生。

(三)餐(饮)具洗涤、消毒员及有关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餐(饮)具应采用热力消毒方法消毒,无法进行热力消毒的,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情况下,方可用化学洗涤剂进行洗涤和消毒。

第十二条在本市生产、销售餐(饮)具洗涤剂、消毒器械的单位,应携带有关资料,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领取卫生许可证和准销证,方可在本市生产、销售。

第十三条在本市生产、销售一次性餐(饮)具的单位或个人,应携带有关资料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备案批准后,领取卫生许可证和准销证,方可在本市生产、销售。

第十四条消毒效果卫生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饮食及餐具集中消毒单位,对餐具要严格消毒。保存、运输过程中注意保洁,保证餐具的卫生质量。

(二)一次性餐具的生产厂家,要严格管理,产品做到批批检验,合格出厂。

第十五条餐具集中消毒站(公司)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可经营,中、小餐馆及个体摊点的餐(饮)具消毒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消毒站(公司)消毒。

第十六条对使用不消毒餐具或抽样监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饮食及消毒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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