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制定机关: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2.20施行日期: 2010.12.20题注: (2010年8月2 ...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制定机关: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2.20 施行日期: 2010.12.20 题 注 : (2010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0年12月2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补充任命和免去”修改为“任免”。 将第二十一条中“常务委员会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将第二十五条“三分之二”修改为“过半数”。 将第四十六条中“政法”修改为“法制、内务司法”。 二、删去《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三、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条第一款“三分之二”修改为“过半数”。 将第七条第三款、第十条中的“办公室”修改为“办公厅”。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修改为“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审议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其他报告。” 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中两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修改为“专项工作报告、工作报告”。 删去第三十二条中的顿号和“举手方式”。 将第三十三条中“补充任命和免去”修改为“任免”,将“办公室”修改为“办公厅”,将“常务委员会表决任免案,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任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采取举手方式”修改为“常务委员会表决任免案,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采取无记名方式逐人表决;任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四、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年活动经费每人不得少于1500元,并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有所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拨付。” 五、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政法委员会”修改为“法制委员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