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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市区“农转工”问题的决定

2023-8-15 22:06| 发布者: ytmxkj| 查看: 372| 评论: 0

摘要: 关于处理市区“农转工”问题的决定制定机关: 汕头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7.23施行日期: 1997.07.23题注: (1997年7月2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

关于处理市区“农转工”问题的决定

制定机关: 汕头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7.23

施行日期: 1997.07.23

题     注 : (1997年7月23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决定已被2016年11月2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汕头经济特区无线电管理办法〉等2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依法处理汕头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农转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坚持市政府汕府[1994]122号通告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市区实际,决定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按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采取经济补偿和“农转工”等方式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后,该土地即成为国有土地,企事业单位即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不存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因征地而办理“农转工”的人员还拥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问题。“农转工”人员成为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后,即与该单位的其他职工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和侵犯。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定补偿标准和采取其他方式,推翻或改变已按当时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的标准。

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关心“农转工”人员工作、生活等实际困难,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平等地对待“农转工”人员,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农转工”人员中的富余人员。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农转工”人员进入企事业单位后,在工资、社会保障、福利、分房等方面享有同本单位其他职工平等的权利;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承担相应的义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转工”人员均不得以重新处理征地补偿问题为理由,提出经济补偿。“农转工”人员有实际困难要求解决的,应以本单位职工的身份,通过合法途径,个别地向本单位和有关部门反映,不得采取聚众、串联上访及其他非法手段。

四、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共同负起责任,主动配合、协助企事业单位做好“农转工”人员及其家属的思想教育工作,并依法妥善处理其工作、生活等有关问题,不得互相推诿。否则,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采取各种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对“农转工”问题形成客观的、正确的认识。

六、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得力措施,对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经营等不能正常进行的;造谣惑众,煽动群众闹事的;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的;聚众寻衅,围攻、殴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非法组织集会、示威、游行的;制造混乱,搞打、砸、抢、烧的;以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1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罚款或警告;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处3年以下劳动教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