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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技术和引进人才的优惠办法

宁夏 发布于 2023-8-15 23:22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技术和引进人才的优惠办法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10.24施行日期: 1992.10.24题注: (1992年10月24日宁夏回族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技术和引进人才的优惠办法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10.24

施行日期: 1992.10.24

题     注 : (1992年10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2]104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2年7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的要求,加强技术和人才引进工作,促进我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鼓励区内外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和民办科研机构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活动。其当年所得的技术性收入不超过四十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对向区内生产企业提供新技术、新工艺和转让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合同一次性付给转让费外,在项目投产后的三至五年内,每年按新增税后利润的10%给予奖励。

三、对帮助区内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效益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合同付给费用外,企业可从投产当年新增利润中提取5—10%,奖励直接帮助进行技术改造的人员。

四、以技术入股形式与区内企业联合开发生产性项目,在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技术入股方先提取利润的10%,再按股分成。从第四年起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成。

五、以技术入股形式开发出口产品,在产品投产后三年内,技术入股方从该产品出口留成外汇中先提取10—15%,再按股分成。以其它方式转让技术开发的出口产品,技术转让方可在产品投产后三年内,分得该产品出口留成外汇的10—15%。

六、向区内企业扩散名、特、优产品和出口产品,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对扩散方除按合同优惠分成外,企业可从投产后第二年新增利润中提取1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技术承包单位或个人按期完成技术承包合同,并取得经济效益的,承包方除按合同规定取得报酬外,还可按技术项目投产当年或第二年税后留利的10—20%获得奖励。对长期亏损企业进行技术承包或经营承包三年以上,并在三年内扭亏为盈,除按承包合同取得报酬外,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情况,从企业三年平均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承包者一次性奖励。

八、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所需资金,银行应优先安排贷款。对于引进高新技术,财政和银行应当尽力安排部分贴息和低息贷款。

九、引进先进技术开发的新产品,经自治区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三年。

十、企业由于引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年新增利润10%以上,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可从当年新增利润中提取5%奖励厂长、经理和有贡献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十一、促进技术商品交易的中介人,可以取得合理的报酬。

向区内企业引荐先进技术和提供各类有价值的技术信息,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受益单位可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由双方协商。

十二、鼓励企业引进各类急需的科技人才。用人单位满编的可以超编。引进人员来去自由,服务时间可长可短。引进人员待遇从优。凡有特殊贡献者,另发专项奖金;符合重奖条件者给予重奖。

十三、愿调来我区工作,而原单位不同意调出的,可以辞职来我区工作,承认其原身份、工资级别、职称,工龄连续计算。愿将户口迁入我区的,签订服务合同三年以上者,可解决其非城镇户口的配偶及末满十八周岁子女的城镇户口。随迁家属、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劳动部门优先安排就业,需就学的子女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上学。

十四、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奖励,均免征奖金税。

十五、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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