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对外国和华侨及港澳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5.12施行日期: 1997.05.12题注: (1997年5月1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
广州市对外国和华侨及港澳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5.12 施行日期: 1997.05.12 题 注 : (1997年5月1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2年3月19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5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根据国家对外国、华侨、香港和澳门企业在我国承包工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华侨、香港、澳门企业(以下简称客商)在广州地区承包工程,须经广州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办理资信查询,领取资信查询证明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条广州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是对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客商进行资信查询的负责机构。 第四条承包工程的客商须持有该机构出具的客商资信查询证明书,方可向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办理承包工程(包括设计、施工)资格审查手续。 客商申请承包工程资格审查,除持有资信查询证明书外,还必须提交如下证件和资料: (一)客商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发给的证件或律师出具的有关证书资料; (二)客商曾经承接同类工程验收合格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经审查合格后,发给承包工程许可证。 第五条客商须凭承包工程许可证和经审批的承包工程合同等有关资料,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部门应在接到正式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客商申请注册登记时,须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承包工程许可证和有关批件; (二)发包方和承包方签署的合同; (三)客商在所在地合法开业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交的其他资料。 经核准后,发给承包登记证。注册登记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七条承包登记证的有效期为承包工程合同期。在承包合同期内,如工程发生变化或合同期满结束承包,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八条承包工程的客商应遵守国家、省和本市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承包工程的客商因工程需要在本市招聘临时工的,应凭承包登记证和有关合同到广州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或广州友谊劳动服务公司申请办理招聘手续。 第十条中方单位利用留成外汇或贷款外汇,委托持有承包工程许可证的客商进行承包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外汇审批手续,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协议)。合同(协议)须经中方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其他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工程项目属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承包合同,可由该区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凡经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需实施各类建筑工程的,如委托持有承包工程许可证的客商承包,可不另行办理外汇使用审批手续,但须报原批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承包工程的客商应凭承包登记证和有关合同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立帐户的手续,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中方单位支付承包工程的外汇费用款项,由外汇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批件、承包登记证、承包合同和客商缴纳税款的证明资料,按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批准汇出。 第十四条客商如在本市采用承包或类似承包形式提供技术性、咨询性或其他服务管理项目的,应签定合同(协议)。 第十五条凡未持有客商资信查询证明书的,任何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凡违反建筑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外汇、对外经贸管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对外国、华侨、香港、澳门企业承包工程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市1986年3月24日发布的《广州市对外国华侨港澳企业承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