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0.10施行日期: 2010.10.10题注: (2010年6月25日呼 ...
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0.10 施行日期: 2010.10.10 题 注 : (2010年6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2010年10月1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呼和浩特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办法》(1998年5月5日起施行) 四、《呼和浩特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条例》(2001年4月20日施行) 五、《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理条例》(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