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3.09 施行日期: 1988.01.01 题 注 : (1988年3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发[1988]27号发布) 全文 为了管好用好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尽快改变我省经济不发达地区落后面貌,根据全国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发展资金是国家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援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及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 第二条省政府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办公室统管国家下达我省的发展资金和省上安排的配套资金,从政策、规划、资金投放上,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第三条发展资金的分配不切块,不固定基数,主要根据受援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程度以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分配和调整。 发展资金的年度计划分配,由省政府发展资金办公室按照省政府关于贫困地区的建设规划和要求,在确定的年度投资控制总额内,根据地(州、市)、县(市)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立项申请,进行统一平衡,并负责协调、会审,编制“全省发展资金年度计划”下达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条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改善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和乡镇企业,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修建农村桥梁、道路,发展农村文化教育和卫生事业,进行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方面有重点的给予补助。支援的对象应当以集体经济和贫困户为主,同时对能带动群众脱贫致富的个体户、联户也可给予必要的支援。 第五条发展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开支和人员经费,不得用于提高各种开支标准和福利补助,不得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和城镇建设,不得用于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不得用于大中型基本建设投资。用于小型基本建设的投资项目,由省统一安排下达。对于随意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胡花乱用、铺张浪费的单位,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减少或停止拨款。 第六条发展资金不列入地方财政支出包干范围,每年根据中央和省政府批准的数额,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由省政府发展资金办公室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分期分批下达。 发展资金要以有偿使用为主。凡有经济效益的项目或有偿还能力的受援对象,都应当实行有偿使用;对没有经济效益而确有明显社会效益的受援对象,也可无偿使用。收回的有偿资金,也要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单独设帐,作为经济落后地区开发基金,按照发展资金的使用原则周转使用。同时,对有偿使用的资金,一律实行收取占用费的办法。对无故拖欠占用费和不偿还借用资金的,停止支援并加收逾期占用费。 第七条发展资金的分配和使用,要建立严格的经济责任制,用发展资金安排的生产建设项目,不论是无偿支援还是有偿使用,都要签订项目责任书和经济合同,保证按期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违背责任书规定和不履行合同的,除立即停止拨款外,要按规定罚款,追回投资并追究经济责任。 第八条各级发展资金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审计部门,要经常对生产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监督,对有关技术问题进行指导,培训技术人员以及对完工项目进行严格验收。如发现挪用、损失、浪费和不按规定办事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对贪污、挪用、盗窃发展资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九条发展资金的使用单位,要按规定编报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各级财政部门在报送财政总决算时,要将发展资金专项决算和主要经济效果单独列表,汇总上报。各级发展资金管理部门和发展资金使用单位都要写出年度效益报告,逐级上报。对资金使用效益显著的,下年度分配时可优先安排;对资金使用效益差的,少安排或不安排。 第十条为了加强对发展资金的组织领导,各受援地(州、市)、县(市)的政府领导要亲自抓好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备专人,办理日常业务。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共同负责,加强管理,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同本办法有抵触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