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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筹集发展乡镇企业资金试行办法

2023-8-16 00:40| 发布者: IAM0| 查看: 438| 评论: 0

摘要: 甘肃省筹集发展乡镇企业资金试行办法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废止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8.03施行日期: 1987.08.03题注: (1987年8月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办发112号发布 ...

甘肃省筹集发展乡镇企业资金试行办法

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8.03

施行日期: 1987.08.03

题     注 : (1987年8月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甘政办发[1987]112号发布)

全文

全省骨干企业增产节约经验交流会指出:“乡镇企业,要一手抓提高,一手抓发展。通过政策扶植,巩固一批;加强管理,提高一批;发展横向联合,带动一批;动员千家万户,再办一批。”甘肃乡镇企业要大力发展,资金是根本的物质基础。因此,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为乡镇企业的发展贮备后续力量,是当务之急。为此:

一、提倡和支持开放县、乡、镇资金市场。乡镇企业可以按照《甘肃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行股票、债券,开办民间信贷市场,筹集农村闲散资金发展乡镇企业。乡镇企业向信贷市场借入资金,利率双方议定,银行给予指导。

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投资信托公司,都可以向乡镇企业贷款。

三、省财政在给各地、县切块的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中用于发展乡镇企业部分不少于50%。对到期资金由主管部门认真清理,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督促收回。对收回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安排,仍用于发展乡镇企业。

四、继续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县、市、区财政每年在预算收入中划出1%作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服务体系的建设。

五、各级财政每年要以乡镇企业上缴税收增长部分的3—5%,用于乡镇企业培训经费。

六、老困地区资金、“两西”农业建设资金、科委“星火计划”资金,要在现有基础上提高投资比例,扶持乡镇企业。

七、省投资信托公司每年用于发展乡镇企业的低息贷款应不少于一千万元。

八、为了加强宏观控制,合理布局,对上述各项资金的建设项目统一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管理权限严格审批手续,会同资金管理部门共同审定,联合下达,做到资金早安排,早落实,充分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