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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内蒙古 发布于 2023-8-16 00:3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9.09.22施行日期: 2009.09.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9.09.22

施行日期: 2009.09.22

题     注 : (2009年9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9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7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

二、《内蒙古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89年9月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发布)

三、《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开业医生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0年3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第9次常务会议修正)

四、《内蒙古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12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五、《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国防教育暂行规定》(1991年12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

六、《内蒙古自治区外国人居留、旅行、就业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1月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七、《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1994年5月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第9次常务会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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