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2.02施行日期: 1985.12.02题注: (1985年12月2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
辽宁省禁止赌博暂行条例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12.02 施行日期: 1985.12.02 题 注 : (1985年12月2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注:本件被1991年3月6日实施的《辽宁省禁止赌博条例》宣布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以营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必须禁止,并按本条例处理。 第三条赌资、赌博用具一律没收,利用赌博活动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明知他人从事赌博,而为其提供交通工具的,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没收其交通工具。 第四条因赌博输欠的,或者在赌场向其他参与赌博者借欠的赌债,一律废除。如果非法索回或偿还的,应予没收。 第五条赌博少量财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拘留;单处或并处三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赌博财物较多的; 二、在公共场所赌博的; 三、流窜赌博,情节较轻的; 四、为赌博活动巡风放哨或提供非法戒护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单处或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多次赌博,屡教不改的; 二、流窜赌博,情节较重的; 三、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的; 四、招引或诱迫他人赌博的; 五、非法制作、销售赌具的; 六、对取缔赌博活动进行阻挠、干扰,尚未达到以暴力、威胁抗拒程度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 二、教唆他人进行赌博犯罪的; 三、传授赌博犯罪方法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取缔赌博公务的。 对上述行为中情节轻微、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本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处罚。 第九条赌博犯罪过程中,兼有其它犯罪行为的,应当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 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城乡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参加赌博者,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一条主动交代或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予以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予以制止,向公安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应给予表扬、奖励。 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公民进行报复者,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三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乡村、街道基层组织都应严禁赌博活动。明知本单位、管区内有赌博活动而放任不管的,应追究其领导者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对从事赌博活动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办理;送劳动教养的,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办理;处以警告、行政拘留、罚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罚没款物由市、县(区)公安局(分局)发给罚没凭证,按规定上缴国库。公安机关为补足取缔赌博的经费及奖励所需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