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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征集适龄公民服现役奖惩暂行规定

2023-8-4 06:16| 发布者: heyond| 查看: 229| 评论: 0

摘要: 福建省征集适龄公民服现役奖惩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7.18施行日期: 1988.07.18题注: (1988年7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1988〕3 ...

福建省征集适龄公民服现役奖惩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7.18

施行日期: 1988.07.18

题     注 : (1988年7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1988〕3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保障平时征兵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军区是省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全省的兵役工作;各军分区(警备区)以及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第三条实施本规定,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处为辅,奖惩结合,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应当被征集服现役的男性公民。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第五条兵役机关应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前七日发出兵役登记布告。

适龄公民应按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参加兵役登记,履行兵役义务。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后,由当地兵役登记站出具兵役登记证书。

第六条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期间,农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发给误工补贴和交通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应作为正常出勤,照发工资,照常评奖。

第七条经兵役登记确定的应征公民参加体检合格,未被征集入伍的,凭当地兵役机关的体检合格证明,招工、招干、升学考试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优先录用或录取。

第八条对农村义务兵,其责任田、责任山、责任滩等一律保留;给其家庭的优待金不得低于当地中等劳力的收入。

对城镇义务兵,其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当地和其家庭的实际情况给予优待。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学徒工),在服义务兵役期内,其原单位应发给一定数额的优待金。

学徒工在服义务兵役期内,按期转正定级。

第十条义务兵退伍后,应按《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予以安置。

退伍义务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合伙、开办私营企业的,应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的,除部队给予奖励外,县(市、区)人民政府凭立功证书或喜报应按功等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十二条适龄公民的亲属在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应给予表彰。

负有征兵任务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适龄公民参加招工、招干、升学考试,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时,应出示兵役登记证书。但十八周岁或解除缓征的适龄公民在当年兵役登记布告发布前除外。

有关单位对没有兵役登记证书的,不得办理手续。如有违反,应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和征集入伍的,经教育不改,按当地县、市一个义务兵三年的优待金额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十五条新兵不按规定到指定地点集中或在集中后擅自逃离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新兵原单位动员其归队。经教育不改,被部队除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取消其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并比照本规定第十四条加重罚款,三年内不得安排工作或复工复职。

第十六条凡干涉、阻挠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征集入伍的单位和个人,由兵役机关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负有征兵任务的单位,未完成征集任务,或在新兵交接前造成责任事故及责任退兵的,视情节轻重,由兵役机关给予警告或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征兵工作时,不负责任,影响兵员质量,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征兵工作时,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征兵工作遭受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各项行政处罚,兵役机关应发给处罚通知书。收取罚款时,应开给收据;所罚款上交地方财政。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兵役机关处罚通知书起十日内向上一级兵役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兵役部门在十日内予以复议并答复。

第二十一条各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