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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辽宁 发布于 2023-8-16 01:27

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制定机关: 本溪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12.29施行日期: 2015.12.29题注: (2015年12月29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

关于公布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制定机关: 本溪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12.29

施行日期: 2015.12.29

题     注 : (2015年12月29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按照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7件,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4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43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70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40件。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附件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部分条款修改的政府规章

附件3: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4: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5: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1、本溪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2、本溪市盐业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

3、本溪市城乡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4、本溪市促进旅游业发展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5、本溪市城市房屋外墙保温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

6、本溪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

7、本溪市客运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附件2: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本溪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删除第十五条:除未成年人、城镇低保人员和农民外,适龄公民不能以劳动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应当交纳义务植树绿化费。义务植树绿化费交纳标准按照每人每年植大苗5株、小苗50株的劳动量,折算2个工作日确定。

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取,统交同级财政专户存储,统筹安排,用于义务植树组织宣传、苗木补助和管护补助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要对其使用情况定期审查。

二、《本溪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1.增加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后十日内,将抗震设防要求的采用情况报当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增加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文体场馆、大型商业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3.第十一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竣工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修改为:“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4.第十二条:“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本溪市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进行备案。”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5.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未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未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删除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本溪市公证办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将第七条中“下列事项,应当办理公证”修改为:“下列事项,依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证”

四、《本溪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

1、第六条增加一款: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2、第十一条增加一款: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第二十四条增加一款: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附件3:本溪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图表略,见原文)

附件4:本溪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图表略,见原文)

附件5:本溪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图表略,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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