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安装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10.19施行日期: 1992.10.19题注: (1992年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锅炉安装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10.19 施行日期: 1992.10.19 题 注 : (1992年10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92]101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0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安装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区境内安装、使用承压的以水为介质固定式蒸气锅炉,或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1MW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锅炉安装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条专业锅炉安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的锅炉安装历史,安装质量良好,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二)具有与安装锅炉业务相适应的锅炉、机械、供热、土建、电气、检验、焊接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安装所需的各类专业工种,并掌握熟练的操作技能; (四)具备必要的通用安装工艺,焊接工艺评定试验、胀接工艺,筑炉、烘(煮)炉、试运行等工艺; (五)具有与所申请安装的设备相适应的安装机具和检测手段; (六)建立完整的质量检验制度及与安装施工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锅炉安装单位必须按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填写《锅炉安装施工质量保证手册》,报劳动部门审查备案,并作为锅炉安装施工的依据。 第六条凡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锅炉安装单位,应当填写《锅炉安装许可证申请与批准书》,经所在地、市劳动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审查批准,领取《锅炉安装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锅炉安装、维修及改造。 第七条锅炉安装单位承担超出《锅炉安装许可证》批准范围以外的锅炉安装任务,必须报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审查批准。 第八条外省、市、自治区级专业锅炉安装单位来我区安装锅炉,应持《锅炉安装许可证》和《锅炉安装施工质量保证手册》,经自治区城乡建设厅审定资质后,到自治国劳动人事厅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备案签证,并到安装工程所在地的地、市劳动部门及有关部门办理安装手续和注册登记。 第九条锅炉安装前,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将《锅炉安装许可证》、锅炉安装施工组织设计、锅炉资料及其安装工程设计图纸资料和双方签署的安装工程合同,送交所在地的地、市劳动部门(或经批准的县级劳动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锅炉安装过程中的监督检验,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授权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进行技术检验必须出具检验报告,作为安装工程验收时评定工程质量的依据。检验中遇有重大安装工程质量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安装工程中,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分部、分项及隐蔽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以备技术复核。 第十二条锅炉安装验收必须分段进行。水压试验与工程竣工总体验收必须有当地劳动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锅炉安装单位安装工程竣工时,必须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及资料,以备检验验收: (一)锅炉随机图纸资料和安装工程设计图纸资料; (二)安装工程竣工图和资料; (三)安装工程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和检验记录。 第十四条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必须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并办理《锅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十五条《锅炉安装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持有《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到发证单位更换许可证,同时将有效期内安装质量及对用户意见的处理情况一并上报。 第十六条锅炉安装单位多次发生安装质量问题,或因安装质量发生重大事故,原审批的地、市级劳动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顿,直至报请自治区劳动人事厅撤销其安装资格。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劳动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无《锅炉安装许可证》或未经批准安装锅炉或超出许可证批准范围安装锅炉的,对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各处以五千元至一万五千元的罚款; (二)锅炉使用单位未办理审批手续,自行安装锅炉的,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三)锅炉安装单位将锅炉安装工程转包给无《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转借《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对持证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对无证的单位或个人没收其全部安装收入; (四)锅炉安装前未办理安装备案手续擅自施工的,对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各处以一千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 (五)锅炉安装单位的焊工、无损检测人员、司炉工无证上岗或超出批准范围和时间操作的,对锅炉安装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因安装失误、违章指挥等原因,发生锅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安装单位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对其处以一千元至二千五百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