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公安巡警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7.26施行日期: 1997.07.26题注: (1997年 ...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公安巡警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7.26 施行日期: 1997.07.26 题 注 : (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公安巡警巡察条例〉、〈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城市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沈阳市赃物价格评估条例〉、〈沈阳市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和〈沈阳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7月26日通过,现将这件废止决定报送备案。 附一: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公安巡警巡察条例》的决定(1997年5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沈阳市公安巡警巡察条例》的议案,决定自1997年9月15日起废止《沈阳市公安巡警巡察条例》。 附二: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1997年5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议案,决定自1997年9月15日起废止《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附三: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的决定(1997年5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沈阳市城市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的议案,决定自1997年9月15日起废止《沈阳市城市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 附四: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赃物价格评估条例》的决定(1997年5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沈阳市赃物价格评估条例》的议案,决定自1997年9月15日起废止《沈阳市赃物价格评估条例》。 附五: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的决定(1997年5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沈阳市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的议案,决定自1997年9月15日起废止《沈阳市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附六: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年5月29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沈阳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自1997年9月15日起废止《沈阳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